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超过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