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