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相关的监管数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