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送检;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需要添加车用尿素等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在用柴油车,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添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