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污染物。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