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