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

(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提出建议;

(六)劝阻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

(七)参与共同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