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