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照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公安、交通、民航、铁路、税务、海关等部门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相关税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