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推动应急救护培训进学校、进机关、进楼宇、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

卫生健康、教育、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