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有效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2年3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