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