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二)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避难等应急演练,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三)在游人集中场所和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非垂钓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识;(四)配备紧急救助用品、设备等服务设施;(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