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