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为城市生活及工业用水的取水许可证,应当每年进行审验;其他用水的取水许可证,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进行审验。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