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审批: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黄河取水(含河道范围内取地下水)取水口设计流量一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其他取水;

(二)年取地下水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含一百万立方米)三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年取地表水三百万立方米以上(含三百万立方米)五百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取水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取地下水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年取地表水三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审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