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设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