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放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或者其他固定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三)其他影响安全的燃放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