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由临时零售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销售措施,及时查处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违禁烟花爆竹,确保安全。

临时零售烟花爆竹有剩余的,应当交由批发企业代存。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