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区域和场所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一)以经营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内,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二)以经营点为中心,半径50米内,有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党政机关驻地;

(三)集贸市场、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场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