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规划,推动屈家岭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建立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京山市人民政府、屈家岭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屈家岭遗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