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承担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