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等应当符合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与屈家岭遗址自然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已有的与屈家岭遗址自然环境、历史风貌不相协调或者危害屈家岭遗址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予以改造或者依法拆迁。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