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妨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威胁、殴打或者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