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女绝育户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