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实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的;
(三)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