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日内移交给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凭证。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