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应当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明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并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登记情况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应当建立关岭境内古生物化石的登记、保管、出借、移交管理等制度,统一管理古生物化石。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采用文字、图片等方式作出描述和标注,并根据收藏情况及时作出变更登记。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办理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