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四十六条有效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民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住宅工程应当实施质量分户验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