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实行工程监理的,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所取样品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