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