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许可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