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许可第十一条有效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建设工程执业资格人员可以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申请注册并执业;具有多项执业资格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