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城市容貌的村规民约,积极组织居(村)民参加城市容貌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