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桂林洋开发区的城乡容貌,分别由其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容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