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容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的地点设置公共广告宣传栏,方便市民依法有序张贴小广告。

禁止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禁止擅自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等发布广告信息。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