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