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在阜新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反映工业时代特征和风貌特色,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市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存。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品、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