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且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工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市级工业遗产名单、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名录中移除。工业遗存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阜新市市级工业遗产”字样及相关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