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修缮维护、安全防护、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可以从工业遗产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工业遗产核心物项醒目位置设立标志。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由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可以向政府捐赠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市工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有资产部门依法接收。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