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新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新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管护机构队伍建设,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