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保护区管护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