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保护区管护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