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