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