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