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执行国务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的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