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激励机制,激发全民健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