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三章 响应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受暴雨灾害严重威胁的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可以主动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