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第十条有效暴雨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暴雨灾害预警信号。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